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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

时间:2024-09-03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

下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